请以下学员参考以下论文指导资料,并务必在2006年5月21日(星期日)前选好题目上报江门达德教育培训中心。联系电话:0750-3270180 / 3270181,传真:0750-3304089。
何苑儿、赵雪琴、林树安、莫国栋、潘竹坤、池伟坚、苏玉华(肇庆学员)、梁小玲(肇庆学员)、翁海棠(肇庆学员)
附:
怎样完成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中山大学法学院 曾东红
第一部分 导言:共性与特点
本科毕业论文写作是本科毕业前学业水平(包括创新能力)的最高级别的考核,也是最后一次综合性的学术训练,它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不必讳言,现今各种形式的本科教育在毕业论文环节都越来越流于形式,这更应当引起中山大学各类本科毕业生的警惕和重视。我今天愿意越俎代庖,出面与自考毕业生谈这一问题,除了帮助大家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外,很大的动因是提醒大家重视它。实际上,如果对毕业论文没有一个严肃认真的态度,很难评价一个学生是合格的本科生,因为对毕业论文的态度代表了一个学生学风、处事品格的最高境界。如果对自己一生最重要阶段的最具标志性的事情掉以轻心或者得过且过,甚至蒙混过关,这个学生好不到哪里去。自然,如果那样,再好的知识水平和写作技巧也是白搭,也不能很好地完成毕业论文。
因此,自考毕业生与其他类型学生的毕业论文写作,其最大的共同性就是成功的关键因素相同:态度必须重视、认真。
当然,其它要求和标准方面,自考生与其他类型的本科生也是基本相同的。比如,论文的考核成绩等级分为:及格;中等;良好;优秀。论文评阅老师通常按照如下要点把握标准:
1.及格:(1)选题尚可以接受(较陈旧、过大、较少有理论和现实意义,但尚可作为学术规范、写作技巧的训练),有明确一定主题(即你在论文中期望探讨、研究及最后解决的主要问题,也是贯穿整体论文的逻辑思维主线)的意识;(2)有布局意识且层次较分明,逻辑进路上尚能遵循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3)有一定的文献资料收集、概括和运用能力;(4)观点基本正确,能够体现出一定的法学基础知识训练水平,基本上没有常识性的错误;(5)遵守了基本的学术道德规范和常规写作技术规范;(6)能顾及逻辑性,文笔表达基本顺畅。
2.中等:(1)选题普通,主题较明确;(2)布局基本合理,层次分明,逻辑进路上能够遵循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3)有一定的文献资料收集、概括和运用能力;(4)观点基本正确,能够体现出普通水平的法学基础知识训练,无常识性错误;(5)遵守了基本的学术道德规范和常规性写作技术规范;(6)有逻辑性,文笔表达比较顺畅。
3.良好:(1)选题恰当,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主题明确;(2)布局合理,层次分明,逻辑进路上较好地遵循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3)有较好的文献资料收集、概括和运用能力;(4)观点正确,论证充分、有力,能够体现出比较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训练,无常识性错误;(5)遵守了基本的学术道德规范和常和写作技术规范;(6)逻辑性强,文笔表达比较流畅;(7)有一定的创新意识。
4.优秀:(1)选题新颖、有一定难度、有较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主题鲜明;(2)布局合理,层次分明,逻辑进路上较好地遵循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3)有较好的文献资料收集、概括和运用能力;(4)观点正确,能够体现出比较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训练,无常识性错误;(5)遵守了基本的学术道德规范和常和写作技术规范;(6)逻辑性强,文笔表达精炼、流畅;(7)有较强的创新意识且有一定创新成果。
客观地说,对毕业论文的评分,“及格”往往带有一定的“酌情照顾”成份,有志向的学生应当象避免“不及格”那样努力远离“及格”的结局。
仅以以下选题为例,试比较:
(1)论违约责任(或者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等)
(2)论违约责任之实际履行责任(但“违约责任中实际履行责任之我见”有所不同)
(3)论我国现行合同法中承担违约责任形式的完善
(4)论产品行业标准对确定违约责任的意义
上述第(3)个论题,恰当之处在于选题具体、明确,难易适中,主题是要总结合同法现有违约责任形式现状、主要缺陷,提出并论证对此加以完善的方案,既有一定的理论挖掘、发挥空间,又有一定的法律实践指导意义。
上述第(4)个论题,新颖之处在于选题针对当前合同理论与实践的薄弱环节,以往没有人专题研究过,或者虽有触及但不系统,没有明确的整套结论。难点在于如何准确把握行业标准在标准体系中的地位、主要作用,行业标准与合同法定、一般、约定的义务之主要联结点,行业标准在不同性质的合同中的不同法律意义等。主题是要总结产品行业标准与合同违约责任的一般关系、主要类型下的特定关系以及它们对确定违约责任的意义。这需要较宽的知识面、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很高的文献资料运用能力。上述主题的解决对合同解释以及合同的适用法律无疑具有重要的法律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提倡第(3)个选题一类的选题,鼓励第(4)个一类的选题。避免第(1)个选题之类的选题。
以上主要谈的是共性问题。下面也谈一谈特点。
(1)学术难度要求比普通本科稍低,这主要是照顾到学习环境、条件(特别是缺乏面授、缺乏图书馆、边工作边学习等因素)的差别。因此,也鼓励写与实际工作、实习相结合的调查报告、案例评析,但其标准与上述标准相同或者相当。
(2)特别关注学术规范和写作规范训练。
(3)鼓励更多地利用网络资源。
第二部分 基本要领
下面分六个方面谈论文的写作要领
一、选题确定与文献资料的搜集
(一)选题的基本要求
l 属于法学命题;有研究探讨的必要性;范围大小要恰当,主题要集中;有相当的可行性。
1.属于法学命题
首先,命题是陈述句表示的逻辑判断,所以,在逻辑上,用陈述句表达的法学命题,才是正确的研究命题。例如,以下诸如此类的题目表述因为没有表达命题,都是不符合要求的。
(1)面对未来“老年中国”谁为农民伯伯养老(属于疑问句)
(2)试论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不够完善(不是动名结构,且已经作了结论,无须再论证)
(3)加强立法,完善我国检察监督权(我国检察权监督的完善才属于命题)
(4)如何维护妇女权益(论妇女权益的维护属于命题)
(5)论区分抵押与质押权(论抵押权与质押权的区分属于命题)
(6)论坚持实行“严打政策”是否符合我国国情(坚持实行“严打政策”符合我国国情属于命题)
(7)打开潘多拉的盒子——谁为第三者责任险买单
注意不要以为上述问题与你无关,它们正是上一届毕业生所犯的错误。
其次,法学命题是研究法学内容的命题,以下题目不属于法学命题,不符合要求。
(1)论公证市场的构建(比较公证市场构建的法律思考)
(2)信用卡消费问题研究(比较信用卡消费法律问题研究)
(3)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原则
(4)某某市流动人口超生问题的调查
(5)论家庭暴力的防治
(6)“包二奶” 现象探讨
(7)论基层信访工作的意义
(8)“三来一补企业”的现状及对策(对比“三来一补企业”现状的法律思考)
以上命题也许包含法律问题,但题目本身不是法学命题,不符合法学专业培养方案对毕业论文的要求。
2.有研究探讨的必要性——有理论意义或者现实意义或者最好两者兼而有之。
必要性十个动态概念和多维的概念。要尽量做到在本科生的层次上是有新意的,可创新的。
对自考生来说,命题可能达到的研究深度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一般教科书已经有定论的理论,即可以理解为该命题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命题的论证结论能够有助于加深某些方面实践问题的解决思路、理念、方案等,即可以理解为有现实意义。
例一:论违约责任(或者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例一的命题对本科生来说,很难超出教科书的定论,实践中也无新意,故不宜作为本科毕业论文的论题。
例二:论违约之实际履行责任
例二将视觉放在比较特殊的违约责任方式,且实践中有争议。故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容易写出论文深度。
例三:论善意取得(或者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例三的命题虽然属于教科书的常识,但理论和实践上比较薄弱且实践中做法不一,故该命题的解决对理论和实践有一定的意义。
哪些论题有理论和实践意义?这对本科毕业生来说是比较难判断的问题。除了自己思考外,要虚心征求和尊重指导老师的意见。一旦确定,非经指导老师同意不能更改。
3.范围大小要恰当,主题要集中。
常犯错误举例:
(1)死刑研究(太大)。
(2)预期违约与相关制度及其立法问题(主题不集中)
(3))论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与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双主题)
(4)电子邮件相关法律问题探析(主题不鲜明,比较电子邮件法律问题探析
慎用内容庞大的命题,不宜用“……与……”或者“……及……”连结的命题。因为,那意味着论文又两个中心,这对毕业论文来说是大忌。
4.有相当的可行性
通俗地说,通过你的正常努力或者稍为超常的努力,能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因此,适宜选你熟悉领域的、感兴趣的、难度适中的、有相当资料可搜寻的论题。
(二)选题与资料搜集的互动
1.要重视选题指南(目录)或者示范选题目录启发作用,但千万不要搞命题作文。
因为论题指南一般只是指出了可开展选题研究的领域,即使是可行性强的论题,也要因人而宜地作适当调整。
2.先确定方向,作一定的资料探寻。
3.在掌握相当资料的、对将要开展研究的主题有一定认识的基础上,再确定比较具体的论题。
举例:
(1)论题“论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的确定过程
对民商、经济法基本知识较熟悉;对商标法律问题比较感兴趣――初步确定商标法律问题为基本选题方向——初步搜寻文献资料(检索或者其它方法)——发现商标法律问题中商标侵权问题表较突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侵权问题比较热――基本确定驰名商标法律问题为选题――再度搜寻和消化若干文献资料,发现有关驰名商标的国内法规比较有争议,即有题可论;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外相关资料比较丰富、清晰,即有深度可挖、有广度可扩;有典型案例资料,即有结合实际的便利――开始偿试从几个角度拟写作提纲,比如从国内国际视角,从认定、侵权、反不正当竞争等角度分别比较哪一种适合自己写——最后确定题目,报指导教师审定。
(2)论题“行贿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探讨”的确定过程
论文、案例、争议点
(3)“公证市场改革的法律思考——花都市及邻近地区公证业务调查”的确定过程
从事公证业务、有公证法律制度的基本知识、有关键的调查数据(可公开数据)、有若干个案分析
4.写作过程中重视资料的筛选与补充
二、布局与逻辑思维进路的安排
(一)一般思路
1.布局就是对论文主题展开提出问题、进行论证、得出结论过程的先后顺序和基本结构的安排。这对写作论文很重要。
2.一般来说,从文献资料和调查材料中提炼主题采用的是“归纳” 法,但布局的铺开却一般采用的是“演绎” 法,一个是从具体到抽象,一个是从抽象到具体。基本要领是:先在消化相当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归纳出你希望提出论证解决的问题(高要求来说,就是总结出你希望在哪些方面进行创新),然后,根据你论证拟创新点的需要再确定写哪些部分,先写什么,后写什么的框架。尔后再对资料进行细化、类分和思考、归纳,明确各部分资料主要用于论证什么问题,如何来论证。最后,把框架有序地“填满”,论文的基本模型就出来了。
消化文献资料要先典型(权威),后一般,最后相关资料。
我以某个已经毕业的学生在完成“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这一论文的情形为例。
l 首先再次温习教科书,熟练掌握教科书中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基本原理――熟读你所收集的典型论文3-5篇,归纳出他们的基本观点中的共同点与不同点,对其论点、论据进行分明别类。这些共同点与不同点就是你进一步扩充阅读、消化文献资料的参照物(如同对事物的理解、把握需要搭建一定的参照体系)。进一步阅读、消化材料时,相同观点不必再掌握,关键在于从中进一步收集不同的观点和论据,特别是注重那些能够表达你的想法或与之相反的材料。
假设:
l 初步阅读消化文献资料,发现论者的研究结论在如下方面有共同点:
(1)对驰名商标需要比非驰名商标更严格的保护的原因――论据A、B、C……
(2)保护的法律依据是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行政法规——论据E、D、F……
(3)保护的主要手段是刑事保护和民事侵权法的保护——论据G、H、I……
(4)保护制度的完善主要是相关刑事立法和民事立法(如刑法条文、商标法条文)
l 初步阅读消化文献资料,发现有如下不同点:
(1)主张保护程度不同,有的主张紧跟国际潮流,有的主张适度保护——论据J、K、L……
(2)偏重的法律依据不同,有的根据国内行政法规,有的偏重国际公约——论据M、N、O……
(3)有的专门探讨刑法保护,有的主要是普通民事侵权法保护——动因、优点与缺陷
l 进一步扩充阅读、消化其它文献,有引起你注意的如下不同点:
(1)实践中对本国当事人的驰名商标保护与对外国当事人的驰名商标保护不同
(2)有论者专门提出增设“侵犯驰名商标罪”,理由……
(3)有论者比较重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保护,如反混淆、反淡化、违反诚信、违反一般商业道德等。
(4)实践中的难点似乎都是与反不正当竞争有关,似乎这一保护可以衡量保护的彻底程度。
l 你通过消化、比对、思考、提练,可能在别人忽视的地方找到如下创新突破口(拟创新点)
(1)主张或者赞同并论证一视同仁的严格保护观。
(2)主张并论证国内行政法规可以作为政府导向,但不能作为提高保护门槛和影响保护力度的依据观点
(3)提出并论证商标的刑法保护与民事保护理由不同,刑法上特别保护驰名商标是没有依据页没有必要的。暗含各种保护制度之间要恰当分工和配合
(4)强调重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l 在发现问题(可创新之处)后,考虑你拟创新点之间的逻辑联系,看是否能够联系起来,并非所有可能创新的突破点都可以拿到一篇论文中解决。但上述突破口倒是可以用一个主题思想联系起来,那就是我国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协调:国内国际的协调,刑事、民事、行政法律保护的协调,兜底法手段(反正当竞争法)与专门法(刑、民、行)手段的协调,等等。
l 相应地,根据上述对主题的构思,论题可以进一步修正为“论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从相关法律保护手段相协调角度”或者干脆改为“论我国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协调”
以上述主题构思相适应的布局框架可以是:
题目:论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从相关法律保护手段相协调角度
目次 |
一级标题 |
主要目的 |
拟概括运用的关键文学校资料 |
备注 |
一、 |
引言 |
从客观实际需要、研究不足等方面论正研究论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
某种数据、客观事件、某学者的表述、某权威机构的姿态 |
800字 |
二、 |
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制度现状及特点 |
通过对商标法,国际公约,刑法、民法、行政保护制度的概述,概括各种保护制度的特点与局限 |
拟用于论证各种保护制度优点与局限性的规定、案例,学者论述及其出处 |
1500字 |
三、 |
驰名商标保护的国内不同性质法律制度的协调 |
阐述刑、民、行政保护的现实和可能脱节之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问题。刑法可从犯罪情节考虑,但不能另立罪名 |
突出民事保护的观点论据,刑事、行政保护范围的限定及论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特殊性及重要性 |
2000字 |
四、 |
驰名商标保护的国内国际法律制度的协调 |
有关公约、WTO规则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国内法律的协调 |
应当引用的相关条文,应当借鉴的某学者的研究,实际事例等 |
1500字 |
五、 |
结语 |
简要总结几点研究结论及其意义 |
|
500字 |
左边二栏实际上也就是写作一级大纲。接下来的步骤就是一气呵成动笔写了。
当然,上述学术标准是比较高的,有一定难度,可作为优秀水平学生的参考模式。
对普通水平的学生,要求可以低一些。可以选择其中某个比较直观的角度或者问题作为创新角度或者提出独到见解。
通俗地说,对别人已经作出的研究结论,你用自己的语言概括得更精炼、更有条理、更通俗易懂、更系统、更有针对性等,就算是有独到理解(对本科生来说甚至可认为是“新”,虽然不是“创”),在此基础上略作发挥、完善、扩充、引申,就可算是有创见。
例如,假设你选择系统概括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现状、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若干完善保护制度的建议作为创新点,那么,你可以按照以下模式安排布局。
题目:论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目次 |
一级标题 |
主要目的 |
需运用的关键文献资料 |
备注 |
一、 |
引言 |
论证研究论题的必要性及限定研究范围 |
|
500字 |
二、 |
我国驰名商标保护法律制度现状 |
分国内国际、不同性质等,按保护的法律主题、客体、内容等进行概括 |
选好参考文献、典型法规、法条 |
1500字 |
三、 |
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特点分析 |
从各种角度分析特点 |
别人分析特点的可借鉴之处,支持自己分析特点的关键论据 |
2000字 |
四、 |
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若干设想与建议 |
对法学理念类可用设想,对具体制度可用建议 |
|
2000字 |
五、 |
结语 |
总结自己的创新、独到之处及其意义 |
|
500字 |
3.调查报告的布局大同小异
举例:
公证市场改革的法律思考——H市及邻近地区公证业务调查
目次 |
一级标题 |
主要目的 |
关键材料 |
备注 |
一、 |
前言(或调查的基本方法与手段) |
说明本调查研究起因、目的、范围、手段等 |
|
|
二、 |
花都市及邻近地区公证业务的现状与特点分析 |
作适当的筛选,与柱题无关的不必论述 |
|
|
三、 |
几种典型现象的成因分析 |
为以下发表思考后的“质疑”进一步铺垫 |
|
|
四、 |
对当前公证市场改革的若干质疑与建议 |
在上述基础上有感而发 |
|
|
要说明的是,上述表格主要为了方便说明问题,并非人人都要列表格。
(二)十个实例点评
以下十个实例是上一届学生提交给有关老师的写作提纲,现原文照录。
例1:
老师,我的提纲是:
题目:无过错民事责任
一、界定
二、构成
三、适用
四、与其他责任的区别
点评:死抄教科书,没有遵循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无任何创新意识。明显没有资料搜集与选题确定的互动
例2:
题目:论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前言
二、第三人受让财产应出于善意,这是善意取得的基本特征
三、第三人受让的必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
四、第三人需经过有效的交付行为获得财产
五、转让人须为无处分权人
六、转让人须实际占有可转移财产
点评:虽然题目变小了,但犯与上例同样的错误,无实质不同。
例4
题目:论教师权益及其法律保护 一.教师权益的含义、内容和特点 (一)教师权益的含义 (二)教师权益的内容 1.教师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一般性权益 2.教师基于特定身份而享有的专属权益 (三)教师权益的特点 二.教师权益的法律保护 (一)当前教师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二)教师权益法律保护的途径及对策 1.按保护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和自我保护 (1)学校保护 (2)社会保护 (3)司法保护 (4)自我保护 2.按保护的具体渠道不同,可分为诉讼保护、行政保护和其他渠道的保护 (1)诉讼保护 (2)行政保护 (3)其他渠道的保护
点评:两个中心,两个都说不透,没有逻辑。资料搜寻方面与上各例同。
例5
题目:无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的 适 用 问 题
(提纲)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
二、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无过错责任的法律特征。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弊端、指明弊端及弊端产生的原因。
(其中以具体的案件作分析)
五、无过错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混合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的区别。
点评:题目恰当,但文不对题(主题),其它与上各例同。
例6:
题目:简述诉讼外人民调解的现状、问题和发展趋势
对比:浅论诉讼外人民调解的发展趋势
一、简述人民调解的现状
二、人民调解的特点
1、有利于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有利于减轻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压力。
3、对于维护社会稳定非常必要。
4、是加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三、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不到位。
2、制度坚持不好。
3、缺乏分工和合力。
4、调解员素质年龄偏大、素质偏低
四、最新发展。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简称《解释》)中,相继推出人民调解与法院审判相结合的新方法,让人民调解“走进”法院,使民事纠纷调处更便捷。
五、长远发展趋势。
1、大胆突破民间经济纠纷“不收费调解”的禁区。
2、应发挥执业律师在非诉讼调解中的专业作用。
点评:多中心,应当以揭示“发展趋势”及应对策略为创新点,即主题。
例7:
题目:关于我国债权人代位制度的评析
代位权是债权人权利扩张的表现,是对传统合同法债的相对性理论的突破。我国合同法第73条及《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22条对代位权均作了详细的规定,但我国法律对代位权的规定,与传统理论有些不同,特别是变“入库规则”为“直接受偿”的做法,成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创举。本论文试通过我国债权人代位制度与国外差异以及利弊分析展开论述,对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足和缺陷提出质疑,以及对完善我国代位权法律制度提供见解。学号:520199102667
一、我国法律代位权制度的特点 1、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单一。 2、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范围较差,仅限于债权。 3、我国代位权行使的效果适用“直接受偿规则”。 二、对我国代位权制度规定的评析 1、我国代位权制度属于在内容上比较完整的代位权制度。 2、我国代位权制度对于那些不属于代位权的客体范围作了规定。 3、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不仅具有程序意义,而且具有实体意义。 三、对于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的“直接受偿规则”之优缺点分析 (对比:三、完善我国代位权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直接受偿规则”的优点 1、“直接受偿规则”符合我国创设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本意。 2、“直接受偿规则”有利于激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二)“直接受偿规则”的缺点 1、“直接受偿规则”可能会对债权人、次债权人、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害。 2、“直接受偿规则”容易对债的相对性理论造成的冲击较大。
点评:逻辑混乱,偷换逻辑层次,主题不集中。可选其中之一写。
例8
题目:论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原则
对比:论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处理原则
导论 正文 一.正确处理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的重要性 二.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有哪些原则性规定 (一)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有三条总的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对等分割;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多分。 1.夫妻财产约定的处理原则 2.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 3.夫或妻个人财产的处理原则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的原则规定 三。分析我国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处理原则规定的不足之处及加强立法完善方面的几点意见 结语
点评:论题不严谨,没有逻辑性,疑问句作为分标题不妥,主题不鲜明。
例9
题目:注册商标——创名牌迈出的第一步
一、商标在企业创名牌中的重要性
二、如何策划和培育一个驰名商标
1.商标的设计
2.商标的注册
3.商标的宣传
4.商标的保护
5.商标的管理
三、当前我国商标问题及其对策
1.部分企业的商标广告意识比较淡薄
2.商标观念陈旧,亟待更新
3.企业对商标的命名和设计缺乏足够的重视
4.不注重维护自身的商标专用权
点评:不属于法学命题,无主题。
例10
题目:呼唤我国隐私权法的出台(提纲)
一、隐私权概述
隐私权概念的界定
隐私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二、隐私侵权行为的认定
隐私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
具体的隐私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三、行政机关对公民隐私披露的限制
无需许可的披露
豁免披露的隐私
四、隐私权在世界各国保护情况
欧美国家有关隐私权的立法及保护
我国有关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呼唤我国隐私权的出台
点评:论题不属于命题,杂乱无章,没有遵循选题步骤的结果。
l 没有创新意识(表现为没有遵循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是当前本科毕业论文最大的缺陷。
三、学术规范与写作格式规范
(一)学术规范
学术规范分为学术品德规范和学术技术规范
1.学术品德规范主要应注意:
l 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抄袭
对本科生来说,避免抄袭要点是多用自己的语言进行概括、加工、总结、借鉴、发挥。
l 尊重别人的智力劳动成果
要点是:对自己的论文有重要支撑作用的或者明显不是自己的定义、观点、论述、数据及其他研究成果,一定要进行引注。
l 自己写的东西再差也是自己的成果,对论文不足评阅老师将持宽容态度;抄得再好,也不是你自己的,对抄袭的论文,即使无可挑剔,评阅老师将严惩不贷。
实践中的主要表现:
(1)整篇下载,稍作剪接。
(2)东剪接一段,西剪接一段。逻辑顺序乱七八糟,连注释都舍不得剪掉,有的所引用的参考文献连同专业老师都没有见过,中大图书馆也没有。
(3)抄袭往届毕业生的论文蒙老师。
(4)找人代笔,以致老师提出论文中问题时,学生一问三不知,或者牛头不对马嘴。
等等。
2.学术技术规范应注意:
l 没有充分论据,不要推翻、曲解已成的定论。
l 不要为了追求标新立异而故弄玄虚。不要以为把灯泡说成是“火茄子”就已经进行了创新,也不要以为用厦门老百姓说的“扁食”一词代替全国人民都能懂的“饺子”,就已经变得生动了。
l 要追求学术意义,不要盲目模仿。
l 不要随意生造词句,特别是在法学领域。除非你为了学术创新,否则,应当尽量用最平常的规范表达。
l 用大家都能在同一语境沟通的词。不能把不同的两回事乱加比较、乱放空炮。比如,不能用国际法的概念,套用于国内法概念。不能没有弄懂别人的意思就或者歪曲别人的意思乱批一通。
等等。
实例点评:
例1:论婚姻家庭关系中妇权保护(胡乱用词)
例2:海关打击走私犯罪中对刑法的路径依赖(故弄玄虚)
例3:略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兼谈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之缺陷及其完善(机械模仿,没有兼的必要,不属于“兼”的逻辑)
例4: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的困扰及解析(把灯泡说成是“火茄子”,比较“关于《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的困惑及其解决”)
例5:死刑——小探死刑的存废问题(机械模仿,没有意义的限定)
例6: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存在的问题——“一房多卖”的法律效果(不顾及逻辑联系的机械模仿)
顺便说一说副标题的使用规范
副标题主要用于进一步说明、清晰、限定、强调、补充命题或者论文的主题,但不得改变命题的原则,要顾及正标题与副标题恰当的逻辑关系。
1.限定性副标题(限定范围或者角度)
例如,论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从相关法律保护手段相协调角度。
2.说明性副标题(说明论述的基础、性质)
例如,公证市场改革的法律思考——H市及邻近地区公证业务调查。
3.明晰主题或命题性的副标题(明晰主要想解决什么问题)
例如,功亏一篑——评我国现行婚姻赔偿制度操作上缺陷(十分巧妙)
4.强调性副标题(强调研究的某些特性)
例如,死刑泛滥的法律成本——一种法律经济学解读(强调论文研究方法)
5.补充命题性副标题(在主题之外补充相关主题)
例如,“一房多卖”的法律效果——兼谈近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剧增之成因及对策
(特别注意补充性副标题一定要有很强的“补充需要”,有自然而然的逻辑联系,不然搞成“多中心”)
l 告诫:没有搞懂就不要混乱用副标题
(二)写作技术规范问题
本科毕业论文必须有论文摘要、关键词、注释及参考文献。
1. 论文摘要
论文摘要(或者论文内容提要)对作者来说有提纲结领、帮助导读的作用,但对读者来说主要起提示作用,帮助读者确定是否进一步阅读或者收集。所以,一般应当包含论文研究范围和研究特点、成果的简明扼要提示。本科毕业论文的摘要一般不超过200字。因为论文的主要观点就是或反映了论文要论证的主题,故它们最集中地反映了论文的成果。如果作者想用简明的形式,可以用以下模式:
“本文对……问题的……等方面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即论文的主要观点)”
2. 关键词
关键词一般用于帮助检索。故关键词首要目的是帮助读者在研究同类问题时方便检索。故关键词必须是你的论文中出现过的,较好地反映论文研究主题、所属领域的词。关键词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尽量兼顾通用性。关键词一般为3-5个。
注意:不能反映你论文的特质,无助于读者快速检索到你论文的词不能作为关键词。例如,中国、张某某、案件、审判、比较、分析、借鉴、提升等,都不宜作为关键词。
3. 结语
结语用于高度概括、总结论文的研究结论以及阐明其理论和应用价值等。例如,如果你不熟练,没有其它好的办法达到这一目的,那么,就可以考虑用这样的格式:
“本文通过上述研究,得出如下(几个)结论:第一,……;第二………。上述结论表明……(或者在……具有……意义)。对指导……有重要的实用价值。”
毕业论文和学位论文的结语不可以用来发表感慨。结论中不能够再引用参考文献。因为既然是你的研究结论,就无需引用别人的。
4. 注释
注释可以分为:
(1)引言性注释。即直接引用别人的原话,必须用双引号,并且必须注引。
(2)观点性注释。不是引用原话,但引用了别人的定义、观点,必须注释。
(3)客观资料性注释。数据、案例、事件应当注引来源。
(4)补充性注释。即用于补充解释定义、观点的注释。比如,有些问题的解释写在正文中不方便、累赘,但又必要进一步界定、明晰或补充,即可用这种注释。
注释的格式注意看学校的统一要求。如果没有统一要求,可参照比较权威的学术杂志的格式。
5. 参考文献
毕业论文有个特殊要求:除注释外,还要有参考文献。参考文献就是你写作本文时研究过、阅读查找过并且对你形成本文有借鉴、参考作用的所有文献资料。它主要帮助读者判断你研读资料的范围、程度,以便对你研究成果的创造性和可靠性作出进一步的判断,如果读者想进一步研究,也可以借鉴你的参考文献展开资料搜寻。它是学术规范训练的基础性步骤,应当特别重视。注释所引注的文献资料也是你参考过的文献资料的一部分,但不是全部。因此参考文献中的资料一般要先写(按照被引注的顺序或者以作者的拼音字母排序,不必写页码),紧接着写其它参考文献。由于参考文献不是特定的某段话、某个数字、某个案例,因此,一般不必注明页码。你写出的线索必须能够让读者找到这资料。 可以多参考一下学术期刊别人写文章的格式。注释也并非全部是参考文献,有的注释只是作者自己的补充性说明、提醒等。
参考文献不能与注释同一个标号方法,没有在内容中引注的参考文献不用注释,直接排列在“其它参考文献之列”,直接用阿拉伯之标序即可。另外,不参考任何文献就写得出论文那是天方夜谭。参考文献普遍明显列举不够。至少应当有十个八个。
参考文献的排序按照文献在正文中被引注的顺序或者以作者的拼音字母排序。
6. 标点符号及编辑、排版要求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或者学位论文的标点符号及编辑、排版要求,一般应当以国务院汉语言委员会颁布的标准为依据。
l 层次序号遵循“由简至繁”的原则。例如,从一级目录开始,顺序及其标点符号配搭是:“一、”;“(一)”;“1.”;“(1)”;“①”“第一,”。
l 常见的低级错误有:“一.”;“(一)、”;“1、”;“(1)、”;“①、”“第一、”。
l 一级目录(一级分标题)一般可以前后空一行,以示醒目。每换一个自然段应当低2格开始。
l 注意字号(一般正文一级分标题为4号黑体,内容为小四)、行距(最小值一般为20-21磅最为赏心悦目)要认真对待。
四、初稿的任务
这里的初稿是指提交给指导教师审阅的第一稿。为了真实地锻炼学生独立完成研究的能力,学生应当先穷尽自己能力修改后,方可以提交给老师审阅。可以提交给指导教师审阅的初稿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l 按照预定布局完成了主要观点的初步论证。
l 层次较分明。
l 前言与结语部分基本达到要求。
l 完成了注引和参考文献的罗列。
l 有摘要和关键词。
l 格式、标点符号符合规范。
老师的任务主要是对论证的严谨性、逻辑性、结构合理性、观点的正确性、文献资料的宽广问题、论文深度等进行把关。要求老师对你的论文写作亦步亦趋,包揽一切,甚至要求老师帮你查找资料,那是不正常的,也违反了培养方案的要求。
五、修改与定稿
(一)结构的修改
(二)观点的修改
(三)提法的严谨
(四)标点符号修改
要重视修改意见,反复修改以达到修改意见的要求。
指导教师决定定稿才能定稿。
六、关于答辩问题
答辩要领:围绕论文主题的论证来准备,重点准备自己把握不大的问题;态度虚心认真,沉着冷静;努力回答问题,但不要不懂装懂。
(一)书面答辩
(二)口头答辩
实例综合点评:
劳务工的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问题研究
——以分析广东省存在的问题为例
摘要:本文对劳务工的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及……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主要概括本文的主要观点,以便让读者了解有无兴趣阅读或者研究,也便于读者理解你的思路)。
关键词:(3-5个,以便读者检索,如“企业劳务工”;“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
一、前言
前言主要任务是界定不常用的术语,界定论题的研究范围,论证本论题研究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一般可以通过这样的逻辑思路来论证:首先,这个问题很重要(即由问题本身的重要性来说明研究它的重要性,这一点你基本上做到了,但不够简练);其次,这个问题的研究目前还不够(或者最好是空白),或者至少是不够深入、具体,本文作者觉得在哪些方面要进一步研究(再重要的问题,如果别人全都研究透了,那也失去了研究的必要性);再次,简要说明你打算从那些方面来研究本论题,为什么?比如,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是两个问题,为什么放在一个论文里面,在一个主题下来写。这两个问题有什么联系(即逻辑联系)。对于行外人不熟悉的论文,一般这样开头,
本文论及的劳务工,是指……。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本是两个独立的保险问题,本文把两者联结起来一并研究,主要以因为:第一,……;第二,……;第三;……。
劳务工的问题是当前十分重要的社会问题,而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问题又是各类矛盾集中层面的反映。(应当注意运用画龙点睛的观点来明确演译你论述的逻辑层次)随着中国对外改革开放,对内搞活经济这一基本国家政策的实行,改革开放从步伐较大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已二十多年,中国各地的经济建设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特别是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经济的迅速崛起,在很大程度上应归结于当地外向型企业的迅猛发展,其中最主要是港商、台商和其他外商来广东投资的形式,世界贸易中心地香港地区80%以上的工业生产线大都转移至以广东为主的珠江三角洲内地大陆。
在中国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劳务工的数量不断上涨,据中国全国总工会资料显示,目前,全国各地进城务工的劳务工已达940万人,并以平均每年50万人的数量剧增。对于深圳,2002年劳务工就达300多万人,在深圳,劳务工是指没有深圳市常住户口,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工人,广东省内的劳务工称为本省劳务工,广东省外的劳务工称为外省劳务工。 1 而大量的劳务工主要从事城市建筑、家政市场、保安服务、农贸市场等,以及绝大多数聚集在劳动密集型产业结构的外向型加工企业,从事加工制作工序的工作。而这些相当大数量的劳务工都在从事一些脏、累、差的工作。在城市的发展历程中,贡献着他们的青春、热血、汗水和智慧,为城市的改革和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这些劳务工的社会保障也随着其人数的大幅度增长和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出现了一些问题。据了解,在发达国家,社会保险的对象主要是穷人和老人,而在职人员主要是依靠商业保险。而在中国,社会保障事业的重点放在了城镇。在很长时间里,占全国人口总数70~80%的劳务工却被拒之于社会保障的大门之外。因为这些进城务工的劳务工多数来自农村地区,介于城镇职工和农民工的边缘,也很难得到社会保险的惠顾,在社会保险这一块,劳务工几乎完全享受不到。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呢?我们现在以社会保险中最主要的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两个险种来加以分析和说明。
(以上主要简明扼要,点到即止,但要尽量全面,比如,现在理论和实务届主要注意哪些东西,或略了或者研究不够实际具体的则是本文要研究的)
二、我国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及主要缺陷
(以下资料基本可用,但要作进一步调整,显得更丰富、有条理,同时要补充现状介绍,已经或者预计发生的积极作用可以提前到“制度现状” 来写)
(一)制度现状(主要概括叙述有什么法律、法规、规章,发挥了什么作用)
目前,我们设计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多的是比较适合于城市职工参保,比较少考虑劳务工的问题。很大的一个原因,我们的政策执行不够力度。另外,劳务工流动性很大,80%的劳务工在深圳呆不到三年,所以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设立和操作上不太适应劳务工的需要,最初在设计上主要是针对城镇职工,而没有包括劳务工。因此从制度上应该设计比较适合于劳务工的社会保障体系。劳务工的社会保障体系得不到保证,一方面的原因在于雇主,大多数雇主忽视劳务工的劳动保障权益。虽然我们国家的劳动法有关于这方面的规定,社会保险条例也有相应的规定,但总有那么多的雇主认为雇用劳务工不用给他们办理保险:另一方面的原因在于劳务工自身,雇主没有给劳务工办理社会保险,他们又缺乏一种相应的用法律维权的自我保护意识。比不给劳务工办理保险更为严重的是,雇主工资不给或拖欠工资,好多劳务工也不知道通过正规渠道来针对自己的正当权益提起相应的诉求。
(二)工伤保险制度在实践中凸显的主要缺陷
以工伤事故赔偿为例,首先其法律责任需进一步明晰和完善。对于工伤保险,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2 (下称《条例》)已经于2004年1月1日实施。(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3 下称《办法》(?)已不再使用。《条例》是千百万外来劳务工的保护神。《条例》实施近半年来,它虽然有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局限性的地方,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1.上下班路上(?)出车祸是工伤。《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确定为工伤。原《办法》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的线路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才可以认定为工伤”。《条例》取消了责任过错,不受责任事故的限制。这一条的修改,符合客观情况,对广大的劳务工很有利,许多企业的工厂都挨着路边,车间和员工宿舍没有连为一体,且相距较远,加之公路的硬件设施建设又没完全配套跟上,工人上下班,没有其他路可走,多数必须横穿公路。同时,多数员工都来自内地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交通安全意识比较薄弱,因此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横穿公路的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多数是行人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如果此情形中劳务工不能享受工伤待遇,颇为不公。
2.(?)举证责任倒置。《条例》在工伤认定方面还加进去了“举证倒置”的条款,如《条款》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务工做工伤认定只要提供工伤认定申请、医院诊断证明、与厂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就行了。原来还要劳务工收集现场受伤的证据,一些工友出于利害关系,多不愿意作证。
3.(?)“评残”最终可评到“省一级”《条例》对劳动能力鉴定有了较大的放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而依据原《办法》,劳动能力鉴定最终结论只能在“市一级”,不能上到“省一级”这就给地方保护主义留下空间,一些工伤外来工总是担心企业和地方劳动保障部门或“评残专家”有“关系”,从而在“评残”方面不能保持客观公正,这种担心不无道理,由相对超脱于地方利益关系的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最后鉴定就多给了外来工一条救济渠道。
4.(?)“评残”一年后还可以复查。《条例》第二十八:“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一些工伤者的伤情在一定时间内会发生变化,如果“评残”后伤情加重,按《办法》又不能复查,显然对伤者不利;如果伤情减轻,又对用人单位或社保机构不公。复查的规定,同时加强了对工伤者、用人单位和社保机构三者的利益保障。
以上四点,一方面,虽然对保护劳务工,特别是外向型企业这类稳定性相对较差企业劳务工的利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却也不得不承认,《条例》对在外向型企业发生工伤的劳务工来讲,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
第一,(用“第一,” 或者“首先”,以免与上面阿拉伯字表述的逻辑层次重复)工伤认定和“评残”时间太长,劳务工耗不起(凡是标题,都不能出现标点符号)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原《办法》则规定“7日内做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工伤认定时间延长了,劳动能力鉴定时间也延长了。《条例》第二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还可以延长30日”。《条例》将期限延长到60日对劳务工不利。由于劳务工多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他们在发生工伤或与用人单位发生其他劳动争议后,一般都是面临吃住无着的困境,最怕被拖;有些用人单位故意拖延,逼劳务工签订不公平的协议,或者使劳务工放弃合法权益;相关部门也有意无意拖延不决,正中用人单位下怀。如果考虑到向“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再次鉴定,则发生工伤的劳务工,从第一次申请工伤鉴定到将最终鉴定拿到手,有可能花费将近1年的时间。同时拿到最终鉴定结论,如果企业没有给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相应的工伤赔偿则应由企业来负责,如果企业能及时履行相应的责任,那当然是好事。但是在现实社会中,既然无意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发生了工伤事故,又谈何轻易赔付呢?通常发生工伤的企业都会采取不予赔付。则对于弱势群体的外来劳务工,就只能通过法律的救济手段去争取自己应有的权益。这就意味着必须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接一调一裁二审的程序处理,那么,至少又需要1年以上的时间,这对于家在外地的劳务工来说,早就“肥的拖瘦,瘦的拖死”了。另外,就算发生工伤的员工通过法律求救济手段去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漫长的过程中,员工根本无法申请对企业的财产进行保全,到头来很多工伤劳务工是赢了官司,却无法执行,最终却落得个“竹篮打水一场空”。
2.(?)“一次性支付”规定不足。《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条预见实际上存在着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工单位,但还没有充足预见到一些私企、外企未参加、只择部分员工参加或拒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现实。因而一些劳务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只是向老板索赔,并不和社保部门发生关系。这样看来《条例》在如何保障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待遇方面规定不足。如《条例》规定的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等项,都是“按月支付”,不是“一次性支付”。对于外来劳务工来说,工伤后往往会返回原籍,而发生工伤的外向型加工企业,在市场经济作用下,也往往处于流动不定的状态中,如破产、转移等。如果只是“按月支付”,对于工伤劳务工来说,未免太无保障。因此,对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规定其所支付的各项工伤待遇,且是“一次性”的。
(以下内容可以统一到对策建议部分论述)
我们在肯定《条例》存在前述诸多积极性的作用外,对于其存在的局限性我们主要采取如下措施去进行应对:(以下论点不够突出)
?1望(?加强各种监督)广大的雇主(应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雇主)能(?)忠实执行该条例。如果雇主没有为劳务工办理工伤保险,劳务工则需要有基本的法律保护意识,可以向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投诉,以期雇主能为广大的劳务工办理相应的工伤保险;政府职能部门还应该主动地有针对性地对外来劳务工进行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以提高其法律意识,避免为了保障地方经济的发展,而忽视劳务工的权益,甚至以牺牲劳务工的根本利益为代价来换取地方经济的发展的现象。这就意味着个别政府官员在发展地方经济,引进外向型企业的同时,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思想;
?2.通过相应的途径,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从立法的途径去解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广东省在修订《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时应予以关注。毕竟对于广东省来说,3000万来自他乡的劳务工已是职工的主体,爱到工伤或职业病危害的也多是他们,一些条款在《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大范围内,确有根据本地情况加以细化和特别规定的必要。
3.为避免因雇主不给外来劳务工办理工伤保险,若发生工伤事故可能无法获得相应赔付的情况,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可以要求各企业在开业登记前或平时按时缴纳一定数额的类似工伤储备基金的款项。这些资金主要用于若企业没有及时或不能赔付时,则由该专用基金款进行预先赔付,或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类似的事故或存在此类情形的,则在一定期限内可不再另行缴纳该工伤储备基金,或者根据企业的行业特征、作业的危险等级等缴纳到一定的数额的工伤储备基金,就可不再缴纳。这样就可把外来劳务工发生工伤无法获得相应赔付的风险降为最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劳务工的权益。
(三)养老保险制度在劳务工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这里需要一些“面”上的理论说明,然后才能过渡到作为“点”的广东和深圳问题)
在广东沿海一带外向型企业,对于给外来劳务工办理养老保险的情况就更不乐观。顾名思义,养老保险就是为使相应办理了此类保险的人员老有所养的一种保险险种。而在现实中,在外向型企业,为劳务工办理养老保险的情况非常少。即使为劳务工办理,也是比例非常小,为什么存在这种情况呢?
1.以深圳来讲,执行的是《深圳经济特区养老保险条例》。 4 该条例将办理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分为深圳户籍的员工和非深圳户籍的员工。深圳户籍员工和非深圳户籍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标准相同,最低缴纳基数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60%,按照当前的标准,即为1500多元。企业缴纳应缴基数的8%,外来劳务工缴纳应缴纳基数的5%。这一规定受到非深圳户籍员工的质疑,特别是特区外的宝安、龙岗两区。两区拥有绝大多数的外来劳务工,而且大部份的工资标准在五六百元,以这样的工资,却按1500多元的基数来缴纳养老保险,许多企业和外来劳务工都认为不合理。宝安、龙岗两区存在养老保险缴纳基数偏高,直接影响非深圳户籍劳务工参保的积极性。
2.对于已给外来劳务工办理了养老保险的,若劳务工离开原来的企业,企业只要出具其离职的证明,该劳务工就可凭该证明直接去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地领取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这样就违背了设立养老保险这一基本制度的根本意义。劳务工离职时轻松地将养老金领取出来后,拿到钱就花了,或去修房造屋等,这养老保险金又何能为劳务工筑起一道防老墙呢?
3.法律责任需加强。由于现行劳动法规或养老保险条例有关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交纳养老保险应承担法律责任中,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退休养老保险金的法律义务。因此,导致许多用人单位都不给外来劳务工购买养老保险。
(以下论述可以统一到对策建议部分去写)
针对企业为外来劳务工不办理或少办理养老保险的情况,我们应该如何去避免呢?我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加强和完善:
1. 首先应从制度上、法律上去进行完善。可考虑对深圳户籍和非深圳户籍员工实行不同的缴费标准和待遇计发标准的政策。结合实际情况,深圳户籍员工的工资收入相对较高,则可按较高的缴纳标准去缴纳养老保险。同时也按较高的标准去计发他们的相应待遇;对于收入相对较低的,数量特别多的外来劳务工,则实行更符合其经济条件的相对较低的缴费标准和待遇计发标准。即采取降低缴费门槛,低进低出的原则。绝大多数外来劳务工的收入相对较低,如果他们缴费太高,需要花很多钱来办理保险,他们本来找工作就比较难,那么他们就会失去很多的就业机会。这样就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宝安、龙岗两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偏高的问题,降低企业的养老保险负担,鼓励非深圳户籍劳务工参保。如果对深圳户籍和非深圳户籍员工结合实际情况,实行分别对待,就显得养老保险制度有一定的弹性,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2. 绝大多数外来劳务工,今天在这个城市,明天就可能到另一个城市,流动性大和稳定性差。因此对于养老保险的推行必须就要求其具有衔接性。正如前面所讲,如果劳务工从一个单位离职就可将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全部一次性的取出来。到另一企业,即使企业又为其办理了养老保险,在离职时又可取出来。这就不是根本意义上的养老保险金了。不能发挥养老保险制度的作用。这就失去了我们设立养老保险这一制度的根本意义。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全国各地在办理养老保险的操作上没有形成一盘棋和规范统一的原因。有的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特别是内地农村地区,还没有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更不要谈相应的机构。因此,应该从全国的整体上去考虑,养老保险实行全国联网,没有符合到退休状况的情形,不可以将养老保险金取出来。这样就可以充分发挥和体现设立养老保险这一制度的作用和意义。使其真正做到老有所养。
3. 从立法部门来说,在相应的法律法规里,从法律规范及执行的角度去明确和加重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务工购买养老保险的法律责任。同时,至于劳动监察部门,应充实劳动监察人员队伍,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力度。加强与财政、工商、公安、工会等相关部门的合作,以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监察功能。从劳务自身的角度来讲,应尽可能地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懂得拿起法律的护身符,切实建立维权意识。或企业没为自己办理养老保险时,首先应想到向劳动监察部门或法律援助机构求援,拿起法律武器解决问题。
其实,对于广大的外来劳务工,他们也需要基本的生活条件,最基本的需求是实现劳动力的再生产,使其将来一代一代地繁衍所必需的物质条件。那么这就需要一个基本的需求,如果企业一味地考虑依靠剥夺劳务工的权益来降低成本的话,长期不把劳务工的权益当一回事,到了一定程度,他们也不能接受这个事实,他们的待遇不能达到基本的最低的标准时,他们也就不去了。最近,椐相关部门的统计分析,珠江三角洲就有200万劳务工的缺口,深圳也有60万劳务工的缺口。这样,势必会对这些地区企业的发展产生非常大的负面影响,对一个地区经济的发展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值得可喜的是,近来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目前正积极开展调研,拟对社会保险若干条例进行修改,包括调整非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另外,更多的立法将会涉及到外来劳务工。深圳亦将外来劳务工纳入生育医疗保险参保的范围。总体来讲,面临的形势还很严峻,要做的工作还很多,任何事物的推动都需要一个过程,需要循序渐进,还需要继续努力。
三、若干对策与建议
(一)如何解决当前劳务工工伤保险中的突出问题
(你原来的论述只是就事论事地解决,论文还必须有理论说明或者至少有法律或法理依据)
(二)如何解决劳务工养老保险中的困难
(同上)
(三)应把劳务工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统筹解决
(增加这一层次主要是要进一步回应为什么把这两个问题在一篇论文的一个主题下提出问题解决问题)
四、结语
本文上述研究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把主要解决方案的观点提炼出来)。这些结论可以在哪些层面、怎样进行实施,这种实施有何意义,还应注意什么问题等。
注释:① 李忠强 主编: 《务工必读》, 深圳龙岗劳动局编 一九九八年九月版 第6页。
你按照上述意见并独立思考后可以自行决定写作了。你要注意主题要集中(即不要面面俱到,要围绕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来写),各部分之间要有逻辑联系。 另外,除注释外,还要有参考文献。自己要好好研究发给你的写作论文要求,特别是格式要求。 参考文献就是你写作本文时研究过、阅读查找过并且对你形成本文有借鉴、参考作用的所有文献资料。它主要帮助读者判断你研读资料的范围、程度,以便对你研究成果的创造性和可靠性作出进一步的判断,如果读者想进一步研究,也可以借鉴你的参考文献展开资料搜寻。它是学术规范训练的基础性步骤,应当特别重视。注释所引注的文献资料也是你参考过的文献资料的一部分,但不是全部。因此参考文献中的资料一般要先写(按照被引注的顺序或者以作者的拼音字母排序,不必写页码),紧接着写其它参考文献。由于参考文献不是特定的某段话、某个数字、某个案例,因此,一般不必注明页码。你写出的线索必须能够让读者找到这资料。 可以多参考一下学术期刊别人写文章的格式。注释也并非全部是参考文献,有的注释只是作者自己的补充性说明、提醒等。
你的参考文献不能与注释同一个标号方法,后面提到的参考文献不用注释,直接排列在“其它参考文献之列”,直接用阿拉伯之标序即可。另外,不参考任何文献就写得出论文那是天方夜谭。故你的参考文献明显列举不够。至少应当有十个八个。
参考文献 :②《(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参考文献 :③《(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年8月12日劳动部颁布[1996]226号。
参考文献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养老保险条例》2000年12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附:
(一)修练写作基本功的建议参考材料
1. 姚克夫主编:《写作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书号7-5620-1498-1。
2. 刘玉学主编:《写作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书号7-5620-0120-0。
(二)法学院某届毕业生论文选题目录供启发性参考
欧美对华反倾销中“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的法律思考
论竞争法的政策性与稳定性
自卫权的法律概念
论侵权领域中过错责任的标准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粤港澳经济往来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初探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其法律问题研究
论经济与经济法的互动关系
论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完善
从“苏坚诉广东美术馆”一案谈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
伪证及其对策研究
试论在中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化解中国债务危机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反垄断机构的设置
关于建立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问题的探讨
试论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设
试论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中国引入辩诉交易应缓行
“厌讼”?“无讼”?“畏讼”?——论中国传统诉讼观念及其成因
论非诉行政执行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浅议行政复议管辖问题
论英美陪审团制度的价值
法律信仰概念概述
浅议结果加重犯
论商品房预售合同
从银监会透视银行监管体制
网络侵权若干问题探析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效率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从死刑政策看中国死刑人道化改革前景
网络文学背景下出版社义务初探
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论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从婚检制度改革看中国强制婚检制度
关于地役权制度的立法思考
试论破产中的税收优先权
论动物成为环境法的权利主体
论我国背景音乐集体管理制度的建设
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分析
行政公益诉讼起诉资格评析
对光污染的法律治理
亚当事人主义——我国刑事诉讼法庭调查阶段的模式选择
控审分离原则之研究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在我国的构建
试论股东派生诉讼的限制
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论盗窃犯罪及相关问题
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现状反思
论我国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的完善
试论执行难的成因及解决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的政府诚信——以民事规则的移用为视角
刍议网络个人化信息资料的法律保护——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一个视角
关于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探讨
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之比较——兼谈我国对此两项合同救济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
论房地产按揭中开发商的“回购责任”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论我国信托所得税的立法问题
我国建立信托所得税制若干问题的探讨
完善对未成年人子女的父母监护机制
三种层次的澳门居民在回归后的法律地位
死刑废除观点之我见
无效合同制度研究
从国际法角度看台湾公投
房屋拆迁适用征收制度的法理基础及制度建构
论优先权的性质及制度构建
质疑“先例判决”制度之可行性
论假冒伪劣产品的法律规制
反倾销应对问题浅析——从正确认识和积极应诉两方面谈起
儒家与法家法律观之比较
网络虚拟主体名誉权的若干问题探讨
关于我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后如何保证独立董事独立性之浅见
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浅析环境法的“污染者负担”原则
完善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与保障民事交易安全
论中国法律诊所及诊所学生在代理案件中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
谨慎对待沉默权——有关沉默权的几点思考
宪政:民主实践之道——也谈“娜拉出走以后”
知识产权质权的价值取向与制度设计
论自然人人格与财产的关系
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行政诉讼证据排除规则初探
法本质的定位与中国法治建设
论我国民事抗诉权的现状与完善
试论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改革
跨国关联企业转移定价行为的法律思考
行政许可与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关系的协调
浅议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试论宪法上的平等权
以庭审程序为中心讨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
两大法系鉴定制度变革及其启示
房屋拆迁的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
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浅议国际干涉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入世后我国外商投资法的对策
民事部分判决制度初探
对于死刑废除的思考与反驳
论非法证据排除
试论我国古代的肉刑及其演变
略论股东派生诉权
正当防卫的理性思考
浅论沉默权
政府预算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强化预算编制的法律控制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
在我国公共事业中引进竞争机制及其立法规制
宪法司法化若干问题探究
我国探望权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完善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法律思考——对证人证言伪证现象的再分析
试论环境义务
论信托避税
论网络侵权中网络使用者与提供者的责任承担
量刑基准的比较研究
暂缓起诉制度探析
中国法制现代化与法律移植及其本土化问题的探讨
论立法语言的规范化
论刑事一体化
从一单国际民事诉讼案例看平等管辖与诉讼竞合
浅谈生育保险的问题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制度研究
浅议我国就业平等权的法律保障
基督教精神与西方法律价值追求
论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职能
证券投资者集团诉讼若干问题探讨
浅议单位犯罪的罪过内容
沉默权制度探析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法律适用原则
信用卡被盗冒用的民事法律责任
关于隐名取证的法律分析
论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关系中的优势地位
法律——人类自设的束缚
关于租赁合同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法律初探
论当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改革
违宪审查司法化的可行性与选择道路的探讨
论继承的有效性
“疑罪从无”及其认定基础——刑事证明标准
刑法谦抑性的价值定位
中国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
禁止刑讯副供的理性思考
论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关于构建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的探讨——从“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谈起
论审前准备程序
论我国境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
我国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制度评析——从利益平衡论的角度探讨
外资并购中的垄断防范问题
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
浅论超期羁押及其治理机制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单证若干问题的探析
论水权转让制度的构建
论城市房屋被拆迁人的利益保护
论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独立
论合同自体法之理论及其现实意义
绿色贸易壁垒及其法律对策
论房屋预告登记制度
夫妻财产制的历史分析——兼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走向
由“赖昌星案”看难民及其国际保护
生育权主体问题的探讨及立法构想
论当今我国对软件反向工程行为的法律应对
论合同的解释方法
对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思考
行使权利对一类财产罪的定性影响及其适用
我国信托法架构中主要利益的冲突与平衡
刑事司法解释权之归属
小议企业“破产”逃债及其法律对策
关于我国施行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忧虑
互助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问题研究
量刑建议权的确立及其制度设计
论缔约过失责任是独立的责任形态
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之共有权的立法完善
浅谈计算机犯罪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及其效果归属
浅析我国区域性税收优惠措施立法权主体
论我国罪刑法定原则与类推制度
从法治与儒家文化说起
论中国与东盟相互投资关系的法律调整
从“案卷部分转移主义”走向“起诉状一本主义”
间接证据的理论分析
英国浮动担保制度研究
论公司股东派生诉讼的当事人适格问题
外资国民待遇研究
浅析我国法定继承人顺序的立法构思
试论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浅论我国走私罪刑事立法的现状与完善
论WTO反倾销法领域中同类产品的界定
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解决
论城市规划中的行政听证程序
法定证据制度还是自由心证制度——浅谈我国民事证据认定规则的立法模式
论债权、债务的继承
论死刑在当今中国的存在价值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法律问题探讨
从“杨乃武与小白菜”一案中看清代司法制度
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如何取得有效的证据
同性婚姻立法之必要性初探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行为的法律规范研究
合同法保护市场信用的制度及其特点分析
论违反先合同义务之缔约上过失
试析物权行为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
非法言词证据程序性审查机制初探
浅谈我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发展策略——关于《对外贸易法》新增第三十条立法的思考
论格式条款的规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完善与发展——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的思考
浅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
对日索赔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论法律解释的价值取向
论非婚同居的立法规制
WTO规则与中国国内法律的关系问题
对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思考
就业歧视的法律分析
我国现行累犯制度初探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问题初探
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问题探讨
构建我国的自然人破产制度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资产法律保护
挪用公款犯罪的主观方面问题研析
对虚报注册资本罪主体问题的探讨——从案例说开去
浅论死刑存废——兼论我国保留死刑的必要性
商誉权法律问题刍议
透视“民事审判改革”之我见
江门达德教育培训中心
2006年5月19日 |